|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270号 |
申请执行人刘德春,男,1952年9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文礼,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贺红,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春与被执行人杨文礼、贺红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文礼、贺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杨文礼、贺红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2013)淇滨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2013)淇滨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淇滨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文礼、贺红已履行完毕,本案已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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