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驻民申字第99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辉,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晓东。 法定代理人陈大堂,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陈晓东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屈民,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伍,男,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 再审申请人陈建辉因与被申请人陈晓东、屈民、马伍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建辉申请再审称:1、陈晓东及其监护人陈大堂负主要责任,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2、屈民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晓东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称,其并未告诉屈民他们二人是去马楼水库洗澡,故屈民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陈建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建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董 卓 亚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 玉 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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