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驻民申字第00117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长江,又名李长旺,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道根,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侯全喜,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长江因与被申请人刘道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李长江申请再审称:其与沃庄村民组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刘道根侵权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再审。 刘道根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李长江主张的其与沃庄村民组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刘道根侵权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的问题。经查,李长江在晋天运与沃庄组签订的合同上签名,后又划掉,并有泌阳县铜山乡大路庄村委开据的证明,证明李长江与沃庄村民组签订的合同经协商一致,予以解除。李长江在再审期间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主张不成立。 综上,李长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长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程 海 龙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力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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