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驻民申字第0009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纪文,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周大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义华,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 委托代理人:徐顺生, 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代纪文因与被申请人程义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代纪文、程义华以及牛继民、史光荣、何金灿五人协议合伙经营特种猪养殖的项目,因合伙经营该项目计划最终未能实施。其中程义华给代纪文出具了借条, 但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摊派现金捌万元整用于猪圈基础建设”,并非实际借款8万元, 而猪圈基础建设前期投入费用未组织评估清算, 且该案两次诉讼与合伙内容相互矛盾。代纪文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代纪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程海龙
二〇一四年 八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赵振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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