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北民催字第8号 |
申请人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辉,经理。 申请人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广发银行安阳分行30600051、21065354号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颖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银行广发银行安阳分行,收款人为江苏福斯特化工制造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庆生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人民陪审员 于瑞花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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