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商执字第338号 |
申请执行人:岳克春,1954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克春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承友 执行员 杨泽川 执行员 冯郁峰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立林 |
上一篇: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民权申新棉纺织厂、季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