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商执字第353号 |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孙某,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公务员,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孙某甲,男,1956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孙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某、孙某甲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何 莉 执 行 员 余小舟 执 行 员 冯郁峰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倪有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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