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保字第6号 |
申请人李玉龙,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戚晓红,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国英,女,汉族,1966年5月24日生。 申请人李玉龙与被申请人杨国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国英名下车号为豫A567QD奥迪轿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8万元)。担保人戚晓红自愿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上街区支行的存款为申请人李玉龙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玉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杨国英的车牌号为豫A567QD奥迪轿车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戚晓红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上街区支行 (16-057100460092067)的存款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锐锋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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