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商执字第354号 |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56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5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丛某,男,1983年9月1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雷某,女,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 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 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陈某某、丛某、雷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何 莉 执 行 员 余小舟 执 行 员 冯郁峰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倪有为 |
上一篇:张新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