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商执字第335号 |
申请执行人:沈光德,男,1944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余功益,男,1961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光德与被执行人余功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功益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承友 执行员 杨泽川 执行员 冯郁峰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立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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