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滨法执字第124号 |
申请执行人陈卫华,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熊玉玲,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卫华与被执行人熊玉玲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淇滨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熊玉玲送达了(2014)淇滨法执通字第124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熊玉玲部分履行。2014年5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卫华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熊玉玲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陈卫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熊玉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滨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陈卫华如发现被执行人熊玉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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