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驻民申字第6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正阳县广源建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南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随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春刚,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文龙,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任学凯,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随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社会科学院大楼6楼B户。 法定代表人:王俊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正阳县广源建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春刚、杨文龙及原审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正阳县广源建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董 卓 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玉 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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