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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安少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
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安少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时当庭以民事部分将另案起诉为由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林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某甲,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袁某甲、石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7日17时许,刘某和董某等人在刘某乙家喝酒时与刘某乙的儿子刘某丙发生争吵,后被人拦开,闻讯赶来的刘某的父亲刘某丁与刘某乙的内弟刘某戊发生争吵,刘某甲、刘某戌、刘某丙见到后上前与刘某丁等人发生打架,刘某戌(另案处理)用拳打伤林某甲的鼻部,被告人刘某甲用板凳砸伤林某甲的头部。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头皮瘢痕、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均构成轻伤。

就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辩称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7日17时许,刘某和董某等人在被告人刘某甲家喝酒时与刘某甲三弟刘某丙发生争吵,后被人拦开,闻讯赶来的刘某父亲刘某丁与刘某甲的舅舅刘某戊发生争吵,刘某甲、刘某戌、刘某丙三兄弟见后上前与刘某丁、被害人林某甲(刘某姨夫)等人发生打架,被告人刘某甲用板凳砸伤林某甲的头部,致被害人林某甲头部损伤。此次打架还造成林某甲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头皮瘢痕、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均构成轻伤。

另查明,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许家沟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给被告人或其家属送达了传唤通知书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17日在许家沟乡相村方慧洗车行将刘某甲抓获,抓获时刘某甲无拒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经审查核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其来反映2012年3月7日下午17时左右与别人打架的事。当日下午其家过会,刘某丁的儿子刘某和冯某甲在其家喝酒时和其三弟刘某丙发生了争执并相互打推。被人拦开后刘某、冯某甲离开,后刘某丁领着刘某、冯某甲等人又过来了。刘某等人就往里冲,双方相互推拽,林某甲(刘某姨夫)照其鼻子处打了一拳,并拽其的衣领,其照林某甲的身体、头和脸打了几拳。后其又和刘某、刘某丁互相拳打脚踢。双方互相乱打。后在村小卖部门口其用木制小板凳照林某甲头部打了一板凳,随后又跺了林某甲几脚,后人拦开了。

2、刘某戌供述证:2012年3月7日行为其家过会时,刘某和几个小青年打其兄弟刘某丙,拦开后都离开。停了一会刘某丁等人又来其家与其哥刘某甲、兄弟刘某丙打架,其见刘某丁的儿子刘某往北跑了,其去追没有追上。回来时见林某甲在小卖部附近站着,其用手照林某甲的鼻子上打了一拳,把林某甲打倒在地,又照他脸上、身上打了几拳,后被人拦开。

3、被害人林某甲陈述证:2012年3月7日下午在条船刘某丁家喝酒,出来后到刘某乙家门口,不知啥原因,刘某乙的三个儿子上前打其,不知道谁用板凳砸了其一下,头就破了,其就去卫生院包扎了。

4、刘某丁证言证:2012年3月7日17时左右,儿子刘某说在刘某乙家挨打了。在刘某乙家门口碰到刘某乙内弟刘某戊,二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打,刘某乙的三个儿子也对其拳打脚踢,其和他们相互推打,后被拦开。

5、刘某乙证言证:2012年3月7日17时左右,其家过会时刘某丁儿子刘某与其儿子刘某丙发生了争执。刘某离开后,刘某丁、林某甲等十几人来到其家大门口,要往家里闯。刘某丁和刘某和刘某戊相互推打。随后,刘某丁等人就和其儿子刘某丙、刘某甲、刘某戌相互乱打。并证实在小卖部见大儿子刘某甲乱打了,具体打住谁了不清楚。

6、刘某丙证言证:2012年3月7日17时左右,刘某等人在其家喝酒时和其发生争执并相互拖拽,后被人拦开。停了几分钟,刘某和刘某丁在其家门口打其舅刘某戊,其弟兄三人就和他们打了起来。

7、冯某甲证言证:2012年3月7日下午,其和刘某等人在刘某丙家喝酒时,刘某丙与刘某发生争执。后刘某丁过来和刘某戊两人互相推打,随后刘某甲、刘某丙就和刘某丁打了起来,刘某甲用胳膊将其摔了我一跌,其起来后走到小卖部时见刘某戌在按着林某甲用拳头打林某甲,拦开后,刘某戌照其的左耳附近打了一拳。

8、刘某庚(刘某丁姐)证言证:2012年3月7日下午,刘某说挨打了。其在刘某乙门口见刘某丁和刘某戊在说事时打了起来。刘某甲、刘某戌、刘某丙都打刘某丁,后听到小卖部外边打了起来,见刘某甲往那跑并从地上拿板凳砸在地上的林某甲。

9、刘某证言证:2012年3月7日下午在刘某丙家赶会时和刘某丙发生争执,刘某丙和刘某戌对其拳打脚踢。后其和父亲刘某丁一块到刘某乙家门口,其父亲和刘某丙的舅舅刘某戊说事说顶了打了起来,他们互相用手打对方的身体。刘某乙的三个儿子一块用手打其父亲,刘某戌用拳头打其的头并用脚跺其的身体,其跑到小卖部时见刘某甲用板凳砸林某甲。

10、安阳县公安局许家沟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当庭证:其曾电话通知刘某甲父亲刘某乙让刘某甲到案,2012年3月10日刘某甲在其父刘某乙的陪同下主动到许家沟派出所说明情况,并于当时制作笔录。2012年8月28日传换通知书给刘某甲送达时因其家中无人,没有送达。2012年12月17日在许家沟乡相村方慧洗车行将刘某甲抓获,抓获时刘某甲未反抗。

11、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证实:林某甲头部创口瘢痕、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均属轻伤。

12、户籍证明证:刘某甲出生于1986年10月16日,作案时系成年人。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犯罪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给被告人或其家属送达了传唤通知书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17日在许家沟乡相村方慧洗车行将刘某甲抓获,抓获时刘某甲无拒捕行为。庭审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自首。刘某甲因琐事持板凳伤害他人,案发后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靳庆霞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安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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