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申字第35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建民,又名杨二牛,男,汉族,1953年3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先进,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国现,男,汉族,1953年5月2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杨建民因与被张申请人郑国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建民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争议的借款已经归还给了卢金永,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申请人杨建民欠被申请人郑国现的钱有申请人给被申请人的出具的借条,应当予以认定。关于申请人申请称该借款已通过卢金永归还给了郑国现的问题,现郑国现不予认可,也没有出具收据,同时手中还持有借条,应当认定借款没有归还给被申请人,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综上,杨建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建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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