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民民保字第00043号 |
申请人吕某某,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郭某某,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2014年7月15日13时35分许,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豫N71101中型普通货车行驶到民权县孙六镇皇甫叉楼北地时,与申请人吕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吕某某受伤,二车损坏。该事故经民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申请人郭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吕某某无责任。申请人吕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的豫N71101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的豫N71101中型普通货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的豫N71101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勇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红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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