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94号 |
申请执行人张青红,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美亮,男,汉族,1964年8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会变,女,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青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美亮、张会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郑管证执字第02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美亮、张会变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 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