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二七法执字第713号 |
申请执行人杨波,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长标,男,汉族,1978年2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路春光,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长标、路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1315民事判决书和(2012)二七民再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长标、路春光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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