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75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杨波,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春燕,系上诉人喻杨波儿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太山,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萌,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程方磊,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吴敏,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与程方磊系夫妻关系。 上诉人喻杨波因与被上诉人胡太山,原审第三人程方磊、吴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喻杨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春燕,被上诉胡太山的委托代理人黄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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