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869号 |
上诉人信阳隆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有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烨,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陈秀红,女,汉族,1962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时军,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阳隆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秀红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阳隆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烨,被上诉人陈秀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时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余多成 审 判 员 郭毅勇 审 判 员 朱永超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畅
|
上一篇:原告何世新、陈付文诉被告何世兵、朱继珍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