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813号 |
上诉人王泽俊(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吴继寿,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晓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泽俊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泽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继寿,被上诉人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余多成 审判员 门长庚 审判员 朱永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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