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88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一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西,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女,1984年1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斌,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运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春香,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建国,该公司法制室主任。 原审被告陈明亮,男,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建国,该公司法制室主任。 上诉人人寿财险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燕、原审被告弘运集团公司、陈明亮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浉民初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险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西,被上诉人刘燕委托代理人周斌、原审被告弘运集团公司、陈明亮委托代理人马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浉民初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