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614号 |
申请执行人张闻娟,女,汉族,1987年9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建谊,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周建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北路33号2号楼1单元16层23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审 判 员 郑宏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韵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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