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93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九龙,男,1961年9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俊明,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俊,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治学,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许九龙因与被上诉人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九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明,被上诉人何俊的委托代理人丁治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余继田 审 判 员 任 钢 审 判 员 吴 斌
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帆
|
上一篇:张海宾与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