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95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峰,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建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峰,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山,男,1966年9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康,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牛飙,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英峰因与被上诉人张振峰、张振山、张振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英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建新,被上诉人张振峰、张振山、张振康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余继田 审 判 员 任 钢 审 判 员 陈 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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