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485号 |
申请执行人远爱红,女,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俊周,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8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俊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俊周银行存款3623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审 判 员 刘建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涛 |
上一篇:上诉人李保华与被上诉人吴立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