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184-1号 |
申请执行人翟楠,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颖,女,汉族,1986年3月2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17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颖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收入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审 判 员 郑宏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韵声 |
上一篇:上诉人吴新中与被上诉人张文涛、冯文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