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176号 |
申请执行人张玉宛,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蒋军堂,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峰,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玉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刘峰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峰与白永胜于1998年4月9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3月12日离婚,本案被执行人刘峰于2013年11月7日向申请人张玉宛借款,该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刘峰与白永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峰、白永胜的银行存款8306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O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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