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4)新中行立终字第4号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富,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屠志文,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狄宣,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 上诉人张富、屠志文、狄宣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行立字第00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要求县政府退还税款一事曾向法院起诉过,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属于行政诉讼,上诉人现依据法院认为属于行政诉讼的裁定,向封丘法院起诉,封丘法院应予受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未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封丘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依据新乡市政府对公路建设予以优惠的文件,要求作为建设单位的封丘县人民政府退还其所交纳的税款,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本院(2013)新民管终字第151号裁定认为“上诉人认为不应交纳税款、应退还所交税款”属于行政纠纷,应按税收争议程序处理,向税务机关主张,该纠纷属于行政纠纷。上诉人所称法院已经认定属于行政诉讼、封丘法院应受理本案的上诉理由系对(2013)新民管终字第151号裁定的误读。综上,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利军 审 判 员 薛占良 审 判 员 李中孝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玉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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