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平执异字10号 |
案外人易定春,女,土家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案外人郑东志,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案外人易莉华,女,土家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申请执行人李红玲。 被执行人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红玲诉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易定春、郑东志、易莉华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易定春、郑东志、易莉华称,其于2007年1月31日和2011年11月19日先后与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江南世家6号楼门10号房屋和6号院门9号房屋,共支付房屋总价款150万元。上述房屋支付申请人占有使用至今,但由于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原因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近日因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他人发生经济纠纷,上述房屋被法院查封,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2007年1月31日,异议人郑东志与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江南世家6号楼门10号房屋,并按约支付全部价款70万元。2011年11月19日,易定春与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江南世家6号院门9号房屋,并按约支付全部价款80万元。上述房屋一直由异议人占有并对外租赁,但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 另查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李红玲诉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查封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东风路“江南世家”小区6号楼1号,房产证为湛河11001362号的房产(含本案争议房产)。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3)平执一字第133-1号执行裁定,对保全财产进行评估拍卖。 本院认为,虽然江南世家6号楼门10号房屋、6号院门9号房屋仍然登记在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但异议人郑东志、易定春、易莉华与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江南世家6号楼门10号房屋、6号院门9号房屋,并支付相应价款150万元,且上述房屋一直由异议人占有并对外租赁,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生效并实际履行。现上述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平顶山市东风路“江南世家”6号楼门10号房屋、6号院门9号房屋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祝建中 审 判 员 王云阳 代理审判员 李泉钦
二Ο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海文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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