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5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颖、女。 委托代理人:钱兵,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传荣,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健,男。 张颖因与魏传荣、宋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颖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颖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魏传荣、宋健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有是根据申请人张颖与被申请人魏传荣陈述以及火灾鉴定意见书和现场照片作出的,证据充分。本案一、二审是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一审庭审笔录显示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二审只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进行质证,不需要对一审已经质证过的证据再次进行质证。因双方当事人二审时未提供新的证据,因此,忽略质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是房屋租赁过程中发生火灾,原一、二审根据本案事实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漏判诉讼请求的申请理由,原审已经对此进行了释明。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张颖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颖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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