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上法执字第229号 |
申请执行人刘国祥,男,汉族,1957年4月1日生。 被执行人张淑彬,女,汉族,1954年7月31日生。 被执行人孙若丰,男,汉族,1980年9月9日生。 本院在执行刘国祥申请执行张淑彬、孙若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2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窦 立 超 |
上一篇:张文明交通肇事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