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05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道田,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立林,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远忠,男,汉族,1961年5月19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立珠,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远友,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艳丽,女,汉族,1958年11月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有明,男,47岁,汉族。 原审被告张国焘,男,成年人,汉族。 原审被告张国清,男,成年人,汉族。 上诉人唐道田、龚立林、郑远忠、唐立珠因与被上诉人曾艳丽、袁有明,原审被告张国焘、张国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信平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道田、龚立林、郑远忠、唐立珠以被上诉人曾艳丽承诺就土石方工程款不再向上诉人唐道田、龚立林、郑远忠、唐立珠主张权利为由,于2014年8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道田、龚立林、郑远忠、唐立珠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道田、龚立林、郑远忠、唐立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唐道田、龚立林、郑远忠、唐立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峰 审 判 员 邱世财 审 判 员 文 刚
二O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其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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