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4)鹤民申字第39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淇县北阳镇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保群,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金荣,女,1954年2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志强,曾用名王志强,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芹,曾用名孙志芹,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文峰,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淇县北阳镇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高金荣、孙志芹、王志芹、王文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鹤民三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淇县北阳镇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1、本案不应由法院主管,应由政府确权;2、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 高金荣、孙志芹、孙志强、王文峰答辩称:四人均为十里铺村村民,依法承包责任田,原判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淇县北阳镇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淇县北阳镇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魏晓华 审 判 员 翁仙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佳 |
上一篇:高远兰与金相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