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219号 |
原告上海天阳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钱桥金钱公路4638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屠诞吉,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生。 被告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产业园区明晖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魁、刘鹏林,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阳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天阳钢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阳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上海天阳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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