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477号 |
原告靳麦圈,男,汉族,1940年5月10日生。 原告马连孩,女,汉族,1947年8月17日生,系原告靳麦圈的妻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新敏,男,汉族,1972年7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麦圈、马连孩诉被告靳新敏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麦圈、马连孩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愿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靳麦圈、马连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麦圈、马连孩承担。
审 判 员 崔 浩
二Ο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晓磊 |
上一篇: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玉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