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15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志富,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秀云,女,汉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芝云,女,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伟(曾用名章大勇)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晓兵,平桥区五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左志富因与被上诉人夏秀云、吴芝云和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左志富,被上诉人章伟及委托代理人张晓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忆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预收的诉讼费8350元,退还上诉人左志富。 本裁定为终审载定。
审 判 长 朱 峰 审 判 员 罗华松 审 判 员 文 刚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其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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