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117号 |
赵鹏鸽,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正刚,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康小波,男,1977年10 月21 出生,汉族。 被告吴现卿,男,1954 年4 月 6出生,汉族。 被告李五桃,女,1956 年7 月 2出生,汉族。 被告吴广阔,男,1981 年 3月 13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浩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鸽诉被告康小波、吴现卿、李五桃、吴广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鸽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鹏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鹏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鹏鸽负担 审 判 长 贺松峰 陪 审 员 白聪芳 陪 审 员 王丽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言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