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155号 |
申请执行人马真真。 被执行人杨国利。 申请执行人马真真与被执行人杨国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杨国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真真各项经济损失1616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马真真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李 恕 超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 月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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