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410号 |
申请执行人李宁。 被执行人刘中阳。 申请执行人李宁与被执行人刘中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中阳已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宁,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同 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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