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368号 |
申请执行人李秋平。 被执行人秦寅顺。 申请执行人李秋平与被执行人秦寅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秦寅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秋平借款3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至,且申请执行人李秋平同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浚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不予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刘 振 洲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广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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