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275号 |
申请执行人罗录廷。 被执行人闫国星。 被执行人王文姣。 申请执行人罗录廷与被执行人闫国星、王文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闫国星、王文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罗录廷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录廷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刘 振 洲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广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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