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317号 |
申请执行人孙倩。 被执行人胡兰平。 申请执行人孙倩与被执行人胡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96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兰平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967号民事裁定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广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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