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518号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518号 原告陈牛套,男,出生于1938年7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振端,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松峰,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2月22日。 原告陈牛套诉被告陈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牛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元,由原告陈牛套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锋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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