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2号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2号
原告陈瑞奇,男,出生于1956年2月2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要朋,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瑞武,男,出生于1954年10月26日,汉族。 原告陈瑞奇诉被告陈瑞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瑞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陈瑞奇负担。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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