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72号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72号
原告李德恒,男,出生于1971年5月13日,汉族。 被告郑州建信耐火材料成套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宋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慕松坡。 原告李德恒诉被告郑州建信耐火材料成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德恒负担。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