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88号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88号 原告杨琼,女,出生于1990年5月4日,汉族。 被告魏忠强,男,出生于1978年11月23日,汉族。 被告新密市扬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溱水路 法定代表人张振有。 原告杨琼诉被告魏忠强、新密市扬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7元,由原告杨琼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锋 审 判 员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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