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284号 |
原告郭俊亚,女,汉族。 被告李松萍,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亚诉被告李松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依法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开庭手续。本院向原告发出交纳公告费书面通知,指定了交纳公告费期限,并告知原告不按时交纳公告费将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公告费,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俊亚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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