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286号 |
申请执行人孙保民。 被执行人浚县百合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新镇镇董庄村。 法定代表人邢秀娟,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孙保民与被执行人浚县百合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浚县百合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广 鑫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