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3)浚法执裁字第176-3号 |
申请执行人刘洋。 法定代理人刘金霖。 被执行人陶占雷。 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陶占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陶占雷于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洋经济损失99286.42元、精神抚慰金350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陶占雷所有的豫ER5512号中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13000元抵偿债务,下余部分被执行人陶占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刘 振 洲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家 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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