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390号 |
申请执行人耿永辉。 申请执行人杨秀安。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 代表人和胜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耿永辉、杨秀安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付 月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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